醫藥費列扣除額限法定醫院 大法官:違憲

作者: 【中央社台北六日電】 |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7月7日 上午12:02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七○一號解釋,受長期照護者提出合法醫療院所的就診支出證明,就可列報扣除額;所得稅法規定法定醫療院所的支出證明才能列報扣除額,違憲。


曹姓男子申報民國九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他扶養、受長期照護親屬的醫藥費列報為扣除額,遭國稅局認定部分金額並非法定醫療院所的就診費用,要補稅;曹男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


曹男主張,這筆醫藥費是居家照護在醫院協助下,定期派員訪視,進行體檢、更換胃管及呼吸管等相關醫材費,屬於醫療行為的必要費用。


根據大法官會議第七○一號解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列舉扣除額的醫藥費必須是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等法定醫院。


大法官會議認為,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資源及醫療院所分布侷限,而至其他合法醫院就診,若因此支出的醫藥費無法扣除,將對他們的生存權有重大不利影響,不合憲法平等原則。


解釋文指出,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的費用,性質上屬於維持生存的必須支出,不應不是法定醫療院所就有所差異,況且費用是不是屬醫藥費支出,稅捐稽徵機關可予以審核,不至於增加過多行政成本。


這次釋憲計有大法官黃茂榮、陳新民、羅昌發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湯德宗提出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黃璽君、池啟明提出不同意見書。


鄭醫師補充:


醫療照護者的就診支出證明不限定於所得稅法規定法定醫療院所的支出證明才能列報扣除額,所以原本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


《列舉扣除額的醫藥費必須是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等法定醫院》違憲。


醫療照護者只要提出和法醫療院所的醫療支出證明,就可列報扣除額,提醒大家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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