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強制住院 需衛署審查

中央社 – 2011年11月14日 下午12:51





(中央社記者龍瑞雲台北14日電)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今天表示,依新版精神衛生法規定,需經精神專科醫師評估,還要送到衛生署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才能強制精神病人住院。


媒體報導,11日台東某專科學校校慶活動,1名女學生坐在表演台前階梯抗議,台東市警消人員獲報趕到現場,勸離不成,最後仍被強制帶走送往台東榮民醫院勝利院區(身心病房)治療。


石崇良表示,依新版精神衛生法規定,類似台東女專科生的案例,需經2名精神專科醫師評估,是否符合住院條件,還要在72小時內送到衛生署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經多數決通過後,才能強制住院。


石崇良表示,精神衛生法在修法前每年約4000名患者,在民國96年修法後,去年降到1800名,新法新增審查制度,審查會成員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我在部落格或者門診,不時會有人詢問我強制住院的相關問題,有些人是詢問如何幫助疑似有嚴重精神困擾的家人就醫,有些則是問要如何保護自己,避免冤枉住院等等問題。在此我把96年7月4日通過的新版精神衛生法的相關條文找出來,讓大家知道萬一遇到被家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強制就醫(但事實上病情並不嚴重)時,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及如何保護自己。


第 十五條 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
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前項審查會成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主動派
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補充說明:


即便召開審查會,要不要請患者(當事人)或者是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仍為審查會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當事人到場說明,因此,一旦被強制入院,建議不要用激烈行為表現抗拒住院,否則容易被貼上標籤。在下面41條規定必須由兩位以上專科醫師進行鑑定,因此,如果當時看診的醫師認為有強制住院的必要,當事人可以要求另一位專科醫師來做鑑定,確定後才能進行第一階段的強行安置住院,第二位專科醫師鑑定必須在二日內完成。


第二十八條 病人或其保護人,認為精神照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病人權益時,得以書面
向精神照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處理,並將
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補充說明:對住院或者安置,認為有侵害病人權益,可以向當地主管衛生局提出申訴,不過除非事實過於離譜,否則大概影響不大。因此,最重要的是在強制程序啟動之初,就要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第四十一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
,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
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
行強制鑑定。
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
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
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
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補充說明:在兩位專科醫師仍然認為須強制住院時,但患者本人拒絕時,接下來是醫院必須填具強制住院通報表向慎查會申請強制住院的許可,因此當事人若確定醫院沒有得到許可(須通知當事人),強制安置必須結束,否則就是違法,最長五天。



第四十二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
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
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
強制住院。
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
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
或強制住院。
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
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
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並得基
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
住院。


補充說明:即便審查會通過,當事人或者保護人仍得以向法院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至於病人權益促進的相關組織若知悉可能侵害當事人的權益,也得以通知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甚至請向法院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目前國內這樣的合法設立的團體還十分缺乏。


第四十七條 教學醫院為治療精神疾病之需要,經擬訂計畫,提經有關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
及社會工作人員會同審查通過後,得施行下列特殊治療方式:
一、精神外科手術。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治療方式。


第四十八條 教學醫院於施行前條所定之特殊治療方式期間,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治療情形報
告;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安全之虞者,教學醫院應即停止該項治療方式。
第四十九條 精神醫療機構因病人病情急迫,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並依第五十條之規定取
得同意後,得施行下列治療方式:
一、電痙攣治療。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治療方式。
第 五十條 施行第四十七條及前條治療方式之精神醫療機構,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經說
明並應依下列規定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病人為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但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
二、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病人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於嚴重病人
,得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補充說明:


強制住院其中還可能遭受電痙攣或者是精神外科手術的侵入性治療,因此,當事人最好能在前面就能保護自己免於強制住院。提醒大家,非醫療人員對於醫療處置的了解極為有限,因此往往最後都是以醫療人員的意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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