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不得禁止婦女哺乳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1/22 04:11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明訂一定面積以上的公共場所,包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百貨公司等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草案將送立院審議。



未設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果行為人是該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記者范正祥)



最近行政院會提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明訂一定面積以上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補(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時,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法案中有明訂之罰則,因此,該法令有強制約束力。


這是遲來的草案,希望能在立法院儘速通過,讓想哺乳的媽媽不再因為哺乳,而受不平等的待遇及歧視的眼光,讓更多媽媽們能再沒有恐懼及疑慮下,安心哺育寶寶。國內的出生率節節下滑,需要給媽媽們有更親善的哺育環境來增加大家生兒育女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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