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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的精神衛生法除了針對嚴重病人在強制送醫治療有比較保護人權的措施之外,但提醒大家不要忽略另一個即將在明年開始執行的強制社區治療新作法。


強制送醫適用的是嚴重病人,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強制住院的建議主要是基於「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所以不想讓自己被強制就醫,只要不要有自傷傷人之行為或者讓旁人有這種疑慮(例如威脅傷害他人或者自己等等),應能避免被強制就醫的結果。


但當我們當我們談到強制社區治療時,以上的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不必然被考慮,只要「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就可能被強制社區治療。


衛生署怕強制社區治療被擴大解釋,故於2009年初召開專家會議,符合強制社區治療之對象界定如下:


1.強制住院後出院病人,在本次住院前一年經常服藥不規則者。


2.在過去兩年有兩次以上暴力行為或企圖、威脅自己他人行為者。


3.過去二年有強制住院或犯罪入監服刑(個別或合併)兩次以上者。


4.其他


由於強制醫療包含強制的藥物治療,以及其他配合監控之篩檢及相關治療等等,因此,對於精神科藥物服用不規律且狀況不穩定者,亦被此法視為適用對象,因此,當事人若想保護自己不被強制社區治療,幫助自己穩定是第一要務。由於建議的醫師,必須先寫出處遇建議,若當事人無法遵從且狀況不穩定者,亦被此法規範。若能在可以信賴的醫師治療建議下而能維持穩定,不想要接受的相關的強制醫療措施應不會被加諸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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