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門診有人因為與家人溝通不良,發生一些衝突,家人因過去當事人曾有精神科就醫的病史,故聯絡警察欲將當事人強制送精神療養院住院治療,讓當事人感到相當恐懼與不解。因為當事人現在並無所謂的精神狀況異常引發之自傷傷人行為或考量,她很擔心警方及醫院的醫師會因為家人的一面之詞,就把自己關到精神病房去作強制醫療,故想瞭解精神衛生法的相關內容以及類似狀況,她如何才能自保。
過去精神衛生法一直遭人擔心的部分,是只要有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蓋章認定當事人的精神狀況不穩定,符合強制就醫之規定時,就可讓當事人住院。故過去,的確也有醫師在採信家人的說法後,以強制就醫的方式把沒有精神狀況異常的人強制留醫好幾個月,結果當然就是侵害人權。為避免類似憾事及爭議發生,精神衛生法在2007年做過修改,關於強制鑑定住院的部分,要決定病人需要住院或者社區治療,不再只由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決定,而是在第15條明訂:「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醫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同時,評估住院的醫療品質,避免傷害病人人權,相關機關與團體有全力查核相關事項,也明訂在第42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與44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授權決定。並且現縮鑑定的時間為兩日,以及在鑑定後,等待審查會決定的三日,合計可以緊急安置病人僅為五日。在這裡並沒有扣除假日,加上必須將鑑定結果送給審查會裁定,同時,若在兩日內的鑑定期限內鑑定病人需要住院,仍要先徵詢病人是否同意住院,若病人仍然拒絕時,方送審查會決定。」
而為了進一步保護嚴重病人的就醫自主權是否有必要被剝奪,並且在15條規定:「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主動派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此,每次開會時,七組跨領域人員皆應有一人被通知出席,並且全年無休。
這部份的作法,在相關人權團體的爭取下,已接近外國的作法,擔心被強制鑑定送醫的人,對以上的法律條文,若有一定的認識,在自我人權的保護上,必然比較不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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