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11日台東某專科學校校慶活動,1名女學生坐在表演台前階梯抗議,台東市警消人員獲報趕到現場,勸離不成,最後仍被強制帶走送往台東榮民醫院勝利院區(身心病房)治療。
石崇良表示,依新版精神衛生法規定,類似台東女專科生的案例,需經2名精神專科醫師評估,是否符合住院條件,還要在72小時內送到衛生署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經多數決通過後,才能強制住院。
石崇良表示,精神衛生法在修法前每年約4000名患者,在民國96年修法後,去年降到1800名,新法新增審查制度,審查會成員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我在部落格或者門診,不時會有人詢問我強制住院的相關問題,有些人是詢問如何幫助疑似有嚴重精神困擾的家人就醫,有些則是問要如何保護自己,避免冤枉住院等等問題。在此我把96年7月4日通過的新版精神衛生法的相關條文找出來,讓大家知道萬一遇到被家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強制就醫(但事實上病情並不嚴重)時,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及如何保護自己。
第 十五條 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
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前項審查會成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主動派
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補充說明:
即便召開審查會,要不要請患者(當事人)或者是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仍為審查會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當事人到場說明,因此,一旦被強制入院,建議不要用激烈行為表現抗拒住院,否則容易被貼上標籤。在下面41條規定必須由兩位以上專科醫師進行鑑定,因此,如果當時看診的醫師認為有強制住院的必要,當事人可以要求另一位專科醫師來做鑑定,確定後才能進行第一階段的強行安置住院,第二位專科醫師鑑定必須在二日內完成。
第二十八條 病人或其保護人,認為精神照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病人權益時,得以書面
向精神照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處理,並將
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補充說明:對住院或者安置,認為有侵害病人權益,可以向當地主管衛生局提出申訴,不過除非事實過於離譜,否則大概影響不大。因此,最重要的是在強制程序啟動之初,就要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第四十一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
,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
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
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
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
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
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補充說明:在兩位專科醫師仍然認為須強制住院時,但患者本人拒絕時,接下來是醫院必須填具強制住院通報表向慎查會申請強制住院的許可,因此當事人若確定醫院沒有得到許可(須通知當事人),強制安置必須結束,否則就是違法,最長五天。
第四十二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
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
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
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
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
或強制住院。
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
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
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並得基
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
住院。
補充說明:即便審查會通過,當事人或者保護人仍得以向法院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至於病人權益促進的相關組織若知悉可能侵害當事人的權益,也得以通知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甚至請向法院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目前國內這樣的合法設立的團體還十分缺乏。
第四十七條 教學醫院為治療精神疾病之需要,經擬訂計畫,提經有關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
及社會工作人員會同審查通過後,得施行下列特殊治療方式:
一、精神外科手術。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治療方式。
第四十八條 教學醫院於施行前條所定之特殊治療方式期間,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治療情形報
告;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安全之虞者,教學醫院應即停止該項治療方式。
第四十九條 精神醫療機構因病人病情急迫,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並依第五十條之規定取
得同意後,得施行下列治療方式:
一、電痙攣治療。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治療方式。
第 五十條 施行第四十七條及前條治療方式之精神醫療機構,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經說
明並應依下列規定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病人為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但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
二、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病人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於嚴重病人
,得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補充說明:
強制住院其中還可能遭受電痙攣或者是精神外科手術的侵入性治療,因此,當事人最好能在前面就能保護自己免於強制住院。提醒大家,非醫療人員對於醫療處置的了解極為有限,因此往往最後都是以醫療人員的意見為主。

鄭醫師你好
[版主回覆12/09/2012 11:36:25]
需在三天內由衛生署審查!-----兼談
本人案件衛生署從未兼談即下公文書是否有危行政程序!!
兼談,應該是後面還要談其他東西。
強制就醫的醫療院所必須在三天內把相關文件填妥送出,讓衛生署知道。
沒有。
您若覺得有問題可以就您被侵權部分提出行政訴願來要求說明。
若獨自去大醫院看病, 有沒有可能遇到醫師為了多賺錢而故意把病人強制入精神病房?
(因為有遇過失眠就醫 , 已跟醫師告知以前吞了抗憂鬱劑強烈不適 ,不敢再吃了,
但醫師不聽 ,還強迫病人要一併拿抗憂鬱劑 ,才肯開安眠藥給病人 ,可能是為了抗憂鬱劑的商機)
[版主回覆05/13/2013 22:17:12]目前法令規定極嚴,您提到的狀況比較不會發生。把病人強制入精神病房, 醫師有收入
聽說一個月的住院費一萬至兩萬元左右 , 各醫院不同
醫師可另向健保局申請費用 , 大多數醫師守法 , 但症狀輕微的失眠病人不得不提防
[版主回覆05/13/2013 22:18:25]強制住院,是跟衛生署申請經費,不得申報健保。搜尋 tvbs 被關十七天 醫院精神科曾發生過
了解了。
幫幫我… 我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 我叫李雅湘 101年國一有過一次事件以後 我媽管的越來越緊 因為國一受同儕關係的影響 所以想交男友 那次事件我12 男生23 是在網路認識戀愛的 我知道自己再做甚麼 然後指交…因為好奇 然後我媽一開始沒發現有男友 但是她的朋友告訴他了 於是他問我 我一開始不承認 結果他決定帶我去醫院婦產科檢查 檢查沒破 之後上法院 等到整件事情結束 我媽似乎嚇到了 高一了 管的比以前更嚴 然後我高一又交男朋友 也是網路認識 一開始我媽笑著同意 直到我們分手之後 她說她再測試我會不會再交男友 直到今天…我前幾天又在網路認識了男友 可是我媽說我病了…這種年紀不准交男友 說要把我送精神病院關起來直到我20歲 她非常肯定我有病…因為她說沒病的人總說自己沒病 … 他說我沒辦法控制自己的感情 這就是有病… 求求你救我…我受不了了 難道網路認識男友真的錯了…有嚴重到要送精神病院嗎?
當然不需要。您可以先到精神科就診證明自己精神狀況OK,拿診斷證明。萬一家人想強迫你去住院,可以以此證明自保。
請問…精神病院若收留非嚴重病患住院觀察、治療,是否有違法情形咧?
可以要求醫院開鑑定會議。根據精神衛生法,醫院必須找精神科醫師以及其他專業人員召開類似聽證會的專家會議,鑑定是否須強制留院。
醫生您好:我是一個恐慌症的患者,在網路爬了很多文章吃肌醇可以改善恐慌的症狀,想請問肌醇要服用多久,可長期服用嗎?一顆為500毫克,需要吃幾顆? 謝謝
恐慌症一般建議一天十二公克,也有人服用到18公克。若您是一顆500毫克,必須吃24顆到36顆。肌醇是水溶性可以長期服用。 肌醇也有粉劑,服用比較方便且經濟。 有進一步問題歡迎來電:0227214322。
先到精神科就診證明自己精神狀況OK,拿診斷證明 - 請問診所可以開立這樣的診斷證明嗎? 還是只有醫院可開 ? 謝謝
證明如果是拿來打官司用的,建議到大醫院比較合適。大醫院的特殊格式以及形式的診斷證明。
1.請問 我在凱旋醫院精神科看門診 最近想轉診到榮總醫院 但凱旋醫院醫生及護士都不同意 有什麼方法能轉診到榮總醫院呢?(如果凱旋醫師不同意,但病人堅持要轉,會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嗎? ) 2.請問 我在凱旋醫院醫師檢定我為嚴重病人 必須住院 但病人不想住在凱旋醫院 想住榮總醫院 但凱旋醫師不同意,但病人堅持要轉,請問要怎樣才能轉住院到榮總醫院呢?(如果凱旋醫師不同意,但病人堅持想在榮總醫院住院,會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嗎?)
只要家人同意,即可辦理自動出院。
1.請問 我在凱旋醫院精神科看門診 最近想轉診到榮總醫院 但凱旋醫院醫生及護士都不同意 有什麼方法能轉診到榮總醫院呢?(如果凱旋醫師不同意,但病人堅持要轉,會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嗎? ) 2.請問 我在凱旋醫院醫師檢定我為嚴重病人 必須住院 但病人不想住在凱旋醫院 想住榮總醫院 但凱旋醫師不同意,但病人堅持要轉,請問要怎樣才能轉住院到榮總醫院呢?(如果凱旋醫師不同意,但病人堅持想在榮總醫院住院,會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嗎?)
不會違反的, 但必須家屬協助辦理手續
謝謝鄭醫師!以下是網路文章找到的相關資訊:{Q23:若病人表明「我願意住院,但不願住這家醫院」時該如何處理? A23:只要病人同意住院,就無須啟動緊急安置及強制鑑定程序;如病人擬轉他院繼續 接受治療,原診治醫院應依醫療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醫院對於尚未治 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 動出院書)。若病人不同意住院,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者,仍應啟動緊急安置及 強制鑑定程序。}(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 動出院書)中的得在法律用語好像是「得」=「可以或不用」 「應」= 「一定要」。 所以是指醫院可以或{不用}要求家屬簽自動出院書,如果說醫院不讓家屬簽自動出院書這樣的情況下,病人該怎麼處理呢?
和家人溝通才是根本解決問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