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藥風險書面說明 立委擬修法

中央社 – 2012年3月25日 下午5:01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5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鄭汝芬提案修改醫師法部分條文,明定醫師須告知病患用藥風險及是否為適應症外用藥,並以書面確實告知風險,保護病人用藥安全。


鄭汝芬表示,藥害救濟法規定,如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應性者的適應症外用藥,若產生藥害,也可申請藥害救濟;實務上許多醫生用藥沿襲經驗傳承,未必清楚是否為適應症外用藥,也沒明確告知病患用藥風險和副作用,導致用藥糾紛。


她說,民國88年時某醫院為產婦接生,醫師使用非核准用來催生的藥物,且事前沒充分告訴產婦可能的風險和副作用,也沒告訴產婦有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使用的催生藥物,術後也沒全程監測母子狀況,導致胎兒出生後腦水腫、腦性麻痺等傷害。


鄭汝芬表示,醫學實務上,使用適應症外藥物情形頗普遍,醫師為病患治療前應清楚說明藥物的作用和副作用,讓病患充分理解。


鄭汝芬提出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風險與是否為適應症外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的不良反應;若醫師開藥為適應症外用藥,醫師應以書面確實告知病人用藥風險。10103


鄭醫師補充:


在先進國家,醫師開藥必須先知會相關作用及風險,如果沒有事先告知,服藥患者一旦出現嚴重藥物副作用或者後遺症,開藥的醫師可是會面臨高額的賠償訴訟官司,這方面的判例,精神科用藥產生的糾紛不在少數。在國內目前尚未有相關法令來規範,我建議至少開藥醫師把相關副作用或者適應症外使用的潛在危險性在知會患者或家屬的同時,請他們在病歷上簽字,一來幫助醫師善盡告知義務,二來也可以保障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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